一、评审规模
(一)土地使用权拟收回、已收回的有色金属矿挑撰、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用地;
(二)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法标明有土壤污染危害的建设用地地块;
(三)用途拟变换为住宅、公共治理与公共效劳用地的地块;
(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换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五)执规律则规章划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视察报告评审的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评审时间
对切合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视察的拟收储或已收储地块,要在出让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视察报告评审。
三、评审部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视察报告,由市生态情况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计划局组织评审。
四、评审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即凭据划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视察的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视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分和单位等)向所在县(市、区)生态情况主管部分申请创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情况治理系统、省土壤情况治理信息效劳平台(以下统称污染地块治理系统)账号。申请人通过污染地块治理系统提交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视察报告评审申请表、申请人允许书、报告出具单位允许书、土壤污染状况视察报告等相关质料,并对证料真实性卖力。
2.受理
申请人提出评审申请后,市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对是否属于受理规模、申请质料是否齐全和视察报告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申请属于受理规模,申请质料齐全、切正当定形式和开端技术要求,视察报告内容完整的,在5个事情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质料不完整的,一次性见告需要补正的质料;申请不属于受理规模、报告有作假嫌疑、报告内容不完整等问题的,在5个事情日内见告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组织评审
对切合评审要求的土壤污染状况视察报告,由市生态情况主管部分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计划主管部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后15个事情日内组织完成评审;如需开展抽样检测鉴定等事情的,其时间不盘算在内。
4.结果见告
经专家会审后,专家组综合形成评审意见。报告是否通过,包括3种情况:通过,无需修改;通过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复核方法;未通过,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市生态情况主管部分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计划主管部分应当于评审集会结束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将评审意见见告申请人。
评审结论为“通过”的,如需修改,申请人应当于评审结束之日起30日内凭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报告实时递交第三方专业机构,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按指定的复核方法组织对报告进行复核,出具专家复核意见表。经复核确认通事后,申请人应当将修改完善后的视察报告及相关质料上传全领土壤情况治理信息平台,将归档质料报市生态情况主管部分,抄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评审结论为“未通过”的,申请人需重新体例报告并上报评审。
5.监督检查
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程序查监督检查事情指南(试行)》要求,对需要进入第二阶段视察的土壤污染状况视察报告,地块所在县(市、区)分局、市属开发区生态情况综合效劳中心要在分派账号后,一并见告报告体例单位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情况治理信息系统提交采样剖析事情计划中的采样计划(包括布点位置、采样深度设置、检测项目设置等)。报告体例单位在完成上传后,要第一时间通过电话见告市生态情况局。生态情况主管部分组织复核并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情况信息平台上反响意见。采样剖析事情计划环节监督检查事情原则上应当在现场采样前完成。
五、注意事项
1.严禁违规办证。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视察及其它相关事情期间,申请人要严格遵守各项执规律则和政策要求,不得违规提前治理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开展抽测复核。市生态情况局按期对已完成评审的视察报告开展抽测复核,对抽测复核发明保存问题的地块,逐项提出整改意见,催促地块相关责任单位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3.严格追究责任。对现场检查、现场踏勘中发明地块可能保存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或者视察报告涉嫌数据弄虚作假的,将严格凭据相关执规律则严肃处理。